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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欠债,股东是否担责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薛某多年之前和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前期薛某曾在公司任职,后因薛某去了外地发展,对公司事务过问逐渐减少,但一直保留着在公司的股份。
现在薛某得知,由于胡乱替他人担保,公司对外负债甚巨,远超过公司的实际偿还能力,且有好几笔债务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请问律师,薛某作为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马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另外,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虽然薛某长期未过问公司事务,但作为股东,其依法可行使股东权利,应承担股东义务。若薛某的公司对外担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则薛某作为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