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9月份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写明一套房产归我,但是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去办理过户,发现房子已经登记到了另一个人名下。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能不能要回这套房子?
——赵女士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首先要明确赵女士与前夫签订《离婚协议》时,该房产的权属状态,即该房产属赵女士前夫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有。
若属前者,则赵女士要回该房产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赵女士能证明其前夫是无偿转让该房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且购买人知道转让价格属明显低价。
根据 《物权法》、 《合同法》的规定及赵女士与前夫签订的 《离婚协议》,其前夫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给赵女士,若赵女士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前夫的转让行为,并要求其前夫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自己的义务。
否则的话,该房产就依法应当归该购房人所有,赵女士无权要回房产。
若属后者,且赵女士有证据证明该他人受让该房产时是恶意的或是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的,则有权追回该房产。该房产在原夫妻共有的情况下,赵女士前夫转让该房产属无权处分,赵女士有权追回。
我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同时该条该款又规定:……,符合三种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如果购房人购买该房产时是恶意的或以非合理价格受让,则不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赵女士有权追回。
赵女士与前夫签订 《离婚协议》时,该房产若属其前夫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其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导致赵女士不能要回房产,则赵女士可以以前夫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签订离婚协议时,该房产属原夫妻共有,其前夫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导致赵女士不能回要该房产的,赵女士既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赵女士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请求权提出。